最近两天网上对华夏,xx省,六x水,女老板因讨要工程款,而被以寻衅滋事罪,抓捕的事情,炒的沸沸扬扬。更有十多名诉讼代理人,因代理该案,有的被抓,有的被取保候审… 然而咱们这部小说的主人翁武松,早在在2o24年的1月7日上午9时25分钟,接到了松江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2o24)松o291民初181号。 原告武松,男,1967年3月16日出生,汉族,住鲁东省宝塔市南关村88号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权,松江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,女,1973年4月8日生。(系原告之妻。) 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,住所地松江市经济开区9o号。 法定代表人革宝,总经理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,该公司经理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,该公司职员。 被告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。住所淮海省淮海市和平区瑶海路26号。 法定代表人王军。董事长。 委托代理人李治。该公司员工。 被告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有限公司,住所松江市高新开区深圳街89号。 法定代表人李海,董事长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,松江市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原告武讼诉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鑫业公司。)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华夏四局第六公司。)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文教公司。)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oo3年2月16日受理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独认审理。原告武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权、李红,被告鑫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、刘畅,被告华夏四局第六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治,被告文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威到庭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 原告武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、5元。及判令被告被告给付原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。以欠款金额为基数,从2o18年1月份开始,至给付完毕时止。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。...